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发生纳税义务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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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6.09.014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后发生纳税义务应如何处理?

引用
@@ 案情介绍 2006年1月,某市地税分局在国地税信息对比资料中发现,某化工公司(因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企业所得税按销售额核率征收)2005年四季度在国税部门销售开票90多万元,未向地税部门申报纳税.对此税务分局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早在2005年6月就已向地税部门申请注销,当年7月地税分局按照规定做出注销结论,公司及时结清了地方税款和滞纳金,办理了注销手续.经公司负责人解释,该公司确实已经破产注销,由于考虑到处理部分存货要开具发票,所以在向地税部门申请注销的同时并没有向国税部门申请注销(IC卡未注销),也没有向工商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2005年底公司处理了存货,并已向国税和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义务、地税、国税、工商管理部门、税务分局、成本费用核算、企业所得税、注销登记、营业执照、销售额、申报纳税、工商部门、存货、处理、滞纳金、负责人、资料、信息

F8(财政、金融)

2007-0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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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

1006-3056

44-1283/F

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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