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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6.08.017

预提所得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兼评税务机关的法律解释权

引用
@@ 案情介绍 2005年12月8日,某市税务机关在对A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996年向其外方股东B美国公司借款4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735万元),挂"其他应付款--B美国公司"贷方,并于1998年12月至1999年4月期间计提应付外方股东B美国公司借款利息共计X元,列入该公司的开发成本及费用.截止查账时该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该利息也没有实际支付.

预提、外国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税务机关、法律解释权、美国、借款利息、开发成本、股东、代扣代缴、人民币、房地产、纳税、美元、检查、付款、费用、查账

D9(法律)

2006-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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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

1006-3056

44-1283/F

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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