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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6.07.020

质疑财税[2006]21号文第五条规定的征税依据

引用
@@ 根据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第五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的理解,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其投资、联营行为应征土地增值税;其他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行为,均可免征土地增值税.笔者认为,21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精神有所冲突,其征税依据存在缺陷.

财税、征税、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联营、作价入股、财政部、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行为、通知、税务、若干问题、立法精神、国家、商品房、缺陷、建造、冲突

F8(财政、金融)

2006-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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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83/F

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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