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056.2006.06.026
收税并非是肯定择校费合法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有舆论认为,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是不合法的,税务机关对其收税,则肯定了其合法性.对此,笔者认为,收税并非肯定择校费合法.
收税、择校费、营业税、义务教育阶段、征收管理、学校、税务机关、赞助费、合法性、财政部、舆论、通知、收入、收费、劳务、国家、财税、标准
F8(财政、金融)
2006-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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