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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6.06.025

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新计算公式的几点质疑

引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对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重新作了规定,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修改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营业额、销售额、非应税、增值税、免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计算公式、划分问题、二十三条、财政部、政策、通知、税务、国家、财税

F8(财政、金融)

2006-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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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

1006-3056

44-1283/F

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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