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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6.06.024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误区

引用
@@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9月1日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相对于同时废止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其重大变化之一就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职能作用,大量引入中介鉴证机制,明确规定了具备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报告)是企业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重要证据.这种凭借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而形成的中介证据,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共同构成了13号令所确立的证据体系,成为企业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重要证据类型之一.

企业申报、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体系、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判断、职能作用、证据类型、外部证据、税务、经济鉴证、鉴证机制、国家、法律效力、资质、证明、国税、构成、废止

F8(财政、金融)

2006-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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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

1006-3056

44-1283/F

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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