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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6.04.015

账外经营的进项发票能否抵扣?

引用
@@ 基本案情 国税局稽查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账外经营,经查账外经营销售额14万元,偷逃增值税1.1万元.此外,企业为保持税负,隐匿账外经营,账外经营部分取得的进项专用发票未进行认证、抵扣,涉及税款0.3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以下简称"763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账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账外经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规定的"自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其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稽查机关认定:该企业偷税数额为1.1万元,但企业对此认定提出了异议,认为偷税数额应为0.8万元.

经营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进项税额、某企业、偷税数额、税额抵扣、认证、国税局、偷逃增值税、销项税额、税务、经营手段、稽查、机关、国家、销售额、通知、税款

F81;F27

2006-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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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

1006-3056

44-1283/F

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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