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056.2006.04.014
谁应该为流失的委托代征税款"买单"?
@@ 基本案情
2002F,某县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原则,通过协商,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协议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支付建筑施工方工程款时代征施工方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2004年6月,税务机关在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2002年受托代征税款之日起至检查之日止,实际代征税款79万元,未解缴入库,而是全部截留用于本企业发放福利和补充流动资金;另外少代征税款28万元.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多次税法宣传和责令缴纳,但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缴纳.2004年11月,税务机关以受托代征人截留挪用税款涉嫌偷税向当地公安部门移送.2005年1月,公安机关在侦查后以不符合移送条件为由,不予立案退回.
委托代征、税款、税务机关、房地产开发、税收征收管理法、施工方、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协议约定、税收控管、税法宣传、实施细则、日常检查、流动资金、截留、公安机关、公安部门、税务局、手续费
F81;TP3
2006-07-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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