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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6.02.022

完善"免、抵、退"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引用
@@ 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免、抵、退"税处理的规定,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按规定计算的免抵税额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借方下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中予以反映.但笔者认为,这一名称设置并不能涵盖该明细项目反映的内容,即其名称仅包含了"抵"税部分,而忽略了"免"税部分.举例说明:

会计科目、现行会计制度、应交增值税、应纳税额、应交税金、项目反映、生产企业、名称、货物出口、抵税额、设置、内销、借方、计算、处理、产品

F8(财政、金融)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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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3056

44-1283/F

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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