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056.2006.02.003
税收基本法的调整对象分析
税收基本法立法成败的关键是对其调整对象的准确界定.税收基本法的调整对象不可能是非基本的税收关系,只可能是基本的税收关系,即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形成的税收关系;不可能是最基本的税收关系,只可能是非最基本的税收关系,即纳税人个体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征纳关系;在对非最基本的税收关系的调整中,税收基本法规范的是该关系中的一般问题,而不是非一般问题.在我国的税收基本法立法中,不能对税收基本法期望值过高,必须对其进行重新定位,制定通则法而不是基本法.
税收立法、税收基本法、税收关系
F810.422(财政、国家财政)
2006-04-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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