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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5.08.018

复议机关审查取证能否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引用
@@ 案情简介 2004年9月,海山县地税局对其辖区内的A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其2003年度偷逃企业所得税15000元,于是按法定程序对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偷税行为处以偷税额1倍的罚款.A公司对税务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均不服,在按规定提供了担保后,于10月10日向市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依法予以受理.10月20日,海山县地税局为了息事宁人,自行变更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改为0.5倍计7500,希望通过降低处罚使A公司撤回复议申请,但A公司未撤回.市地税局经过审查取证,发现A公司实际偷逃税款应为25000元.

复议机关、取证、地税局、行政复议、处罚决定、企业所得税、行政处理、偷逃税款、偷税行为、复议申请、法定程序、罚款、滞纳金、追缴、辖区、税务、税额、纳税、检查、担保

D9(法律)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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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

1006-3056

44-1283/F

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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