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056.2005.08.017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解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以下简称"148号文")明确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外习惯性居住,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外居住的个人①)非独立劳务纳税义务的所得范围如下:①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担任职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②在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担任职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③在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担任职务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④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中国境内、问题解析、在中国
F8(财政、金融)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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