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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5.07.021

生产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税额计算及会计核算

引用
@@ 法规介绍及背景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按本通知第九条有关小型出口企业的规定执行;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上述规定的实质是: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前12个月是实行"退税不退,下期留抵"的政策,到满12个月后才可以正常按月申报退税并获得相应的退税款.也就是说,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往往要经历一年有退税额但没有现金流入的特殊时期后才能进入到正常的申报阶段并获得退税待遇.

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应退税额、计算、出口企业、小型、应纳税额、现金流入、通知、特殊时期、申报、若干问题、出口货物、符合规定、政策、税务、税款、内销、经历、结转

F8(财政、金融)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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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

1006-3056

44-1283/F

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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