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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5.07.017

对"以赠送实物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增值税处理的探讨

引用
@@ 目前,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及其相互之间仍存在大量的平销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已经明确了以返还资金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增值税处理方法,但是对"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增值税如何处理,<通知>并未明确.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对销售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作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货方比照<通知>的第二条,将其因购买货物或接受实物投资而从销售方或投资方取得的货物,折算成同类货物的价款,依所赠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从其取得货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悖增值税的立法精神.

赠送、平销、经营活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通知、实物投资、进项税额、投资方式、暂行条例、行为、销项税额、实施细则、税务机关、生产企业、商业企业、立法精神、计算、处理方法、资金

F8(财政、金融)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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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

1006-3056

44-1283/F

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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