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056.2005.07.012
我国税收协定谈判工作文本第10条的修改、解释与适用
我国税收协定谈判工作文本第10条没有对直接投资股息和间接投资股息的征税予以区别,从而无益于跨国直接投资的增长,同时不符合税收中性.我国虽然在税收协定的实践中规定了对跨国股息的间接抵免,但由于国内的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使得这一规定流于形式.如果我国确立起母子公司的间接抵免制度,在该制度能否适用于外国公司在境内常设机构的问题上需要谨慎.
税收协定、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
F810.422(财政、国家财政)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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