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056.2005.05.022
同是滞后做收入,税务处理为何不一致
@@ 基本案情
2004年9月份,安徽省庐江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某企业的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滞后做销售收入,调节年度利润的现象.经查,该企业存在以下两个违法事实:违法一,企业将2002年12月份已实现的销售收入30051450元挂"预收账款"科目贷方,于2003年元月份转作销售收入,当月成本收入比率为81.2%,该笔收入已纳入2003年度的年度申报,并办理了汇算清缴;违法二,将2003年12月份实现的收入19937110元以上述同样方式滞后2004年元月份转作销售收入,当月成本收入比率80.01%,该笔收入已于2004年一季度办理了季度所得税预缴(以下分别简称违法一、违法二).
滞后、销售收入、违法事实、收入比率、某企业、所得税、预收账款、汇算清缴、成本、庐江县、国税局、安徽省、申报、纳税、利润、科目、检查、稽查、调节、案情
F8(财政、金融)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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