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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5.05.019

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

引用
@@ 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投资收益的处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有两点: 一是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并未限定是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

成本法、核算、股权投资、投资收益、会计处理、投资企业、企业会计、利润分配、单位、初始投资成本、账务、账面价值、现金股利、投资业务、投资所得、企业股权、会计制度、投资方、所得税、净利润

F8(财政、金融)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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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3056

44-1283/F

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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