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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5.05.008

中国首个双边预先定价协议的启示

引用
双边预先定价须遵循国际法原则,同时满足国内法要求;双边预先定价体现经济发展优于税收利益的理念,贯彻法治和诚信原则,需要灵活务实的合作态度,重视公开透明和合理的程序.目前我国对双边预先定价尚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税务管理模式面临挑战,现有人才储备严重不足,因此应确立双边APA原则体系和操作体系,完善法律支持框架,并且重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模式,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双边预先定价协议、跨国交易、公平交易原则、多边APA

F810.422(财政、国家财政)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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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

1006-3056

44-1283/F

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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