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查处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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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5.04.023

以查处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何处理?

引用
@@ 基本案情 近日,在对某房地产企业检查时,查实其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40万元.稽查部门分别对其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其因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的营业税4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同时处以其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处以21万元的罚款.

营业税、税额、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不进行纳税申报、税收征管法、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企业、税务处理、少缴税款、罚款、处罚决定、滞纳金、不动产、追缴、行政、销售、检查、稽查、案情

F81;F8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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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

1006-3056

44-1283/F

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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