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056.2005.04.022
是销售货物还是非正常损失?
@@ 基本案情
某市国税局稽查局2004年6月在对A企业的一次检查时发现:A企业2003年11月与B公司签订了货物名称为配电柜、标的为50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2003年12月A企业向B公司发货,B公司分期付款,2004年1月付清货款.2003年12月A企业按合同向B公司发了货,但B公司收货后消失.A企业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B公司是专门的诈骗公司,虽经公安机关全力追缴,A企业仅在2004年3月追回了其中的100万元货物.对此,A企业没有做出任何税务处理.
销售、货物、企业、公安机关、合同约定、税务处理、购销合同、分期付款、配电柜、国税局、追缴、侦查、诈骗、签订、名称、检查、稽查、货款、发货、报案
D92;F53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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