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056.2005.03.026
从两起案件看委托代征的法律适用
@@ 基本案情
案例一、A食品站于2003年1月1日同该市国税局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委托A食品站代征在A食品站屠宰的生猪增值税.该协议的有效代征时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但在代征期间A食品站少申报缴纳增值税203136元.
案件、委托代征、食品、增值税、协议、申报缴纳、国税局、屠宰、税款、生猪、签订、案情、案例
D9(法律)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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