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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4.11.014

偷税滞纳金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引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偷税的滞纳金"到底属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会不会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征收目的是什么?征收后能否达到它的原有目的?对偷税,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相应地,其滞纳金就必须无限期追征,那么,这种滞纳金该如何计算?稽查人员是否该人手一本万年历?在下达<税收处理决定书>时能不能告知企业滞纳金数额?没有告知又会引发什么问题?

偷税、滞纳金、政策、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法、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税收处理、少缴税款、稽查人员、征收目、征管法、万年历、纳税人、追缴、企业、计算、范畴、罚款

F8(财政、金融)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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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

1006-3056

44-1283/F

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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