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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4.05.018

外商投资企业汇算清缴中应调整的涉税事项

引用
@@ 汇算清缴的主体 汇算清缴的主体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以总机构为汇算清缴的主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汇总年度内各分支机构在内的各项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可以单独或选择一个中心管理机构作为汇算清缴的主体合并申报各营业机构年度内的各项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人民共和国、实施细则、申报缴纳、管理机构、中国、纳税主体、境内、合并申报、分支机构、中心、营业、选择、境外、汇总

F8(财政、金融)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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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

1006-3056

44-1283/F

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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