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先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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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3.10.017

税收优先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引用
@@ 2001年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这是税收征管法吸收民法领域的有关概念,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税款优先的地位,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税收优先权制度在我国是新的尝试,且现有制度规定的十分原则,许多问题没有明确,在基层的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税收优先权、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款、优先权制度、无担保债权、人民共和国、质押权、税务机关、税收收入、法律、抵押权、财产、留置权、修订、吸收、实践、民法、基层

F8(财政、金融)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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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

1006-3056

44-1283/F

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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