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056.2003.10.007
论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及立法体制的改革
本文认为税收立法改革的基本原则是:集中税权,统一税政,适当分权.将重要税种的主立法权从国务院转到全国人大手中,其辅立法权仍放在国务院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非重要地方税种的主立法权也仍由国务院掌握,同时适当增加省级人大和省级政府对非重要地方税种的辅立法权,以便建立"倒金字塔型税收立法体制".
税收立法权、税权划分、税收立法体制
F810.422(财政、国家财政)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17301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1JB790040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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