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056.2003.09.022
企业外出经营未办理涉税事项,损失50万
@@ 基本案情
山东省某家电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为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份额,2002年下半年开始在福建省某城市设立了办事处,办事处主要负责该家电公司在福建省的家电调拨和通知购货方取货,该办事处在驻地开设了银行户头,在向福建省的购货方收取货款后汇回山东公司,发票由山东的家电公司向购货方开具.在2003年5月份,该办事处驻地的市国税一分局在检查中发现从2002年11月份到2003年3月的4个月时间里该办事处共收取货款530万元,均未向驻地的国税部门申报纳税.国税一分局以该办事处未办理纳税申报为由,对该办事处做出税收处理决定,要求补缴增值税30万元,并给予罚款20万元和相应的滞纳金.
生产企业、经营、办事处、购货方、福建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家电、山东省、国税、税收处理、申报纳税、纳税申报、货款、分局、滞纳金、市场占、银行、通知、求补、检查
F8(财政、金融)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