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征管法第四十三条"不当"责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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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3.09.020

对新征管法第四十三条"不当"责任的思考

引用
@@ 2001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违法"责任,<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得比较具体,指的是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包括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不当"责任的内涵、外延及构成要件没有作更多的说明,使得基层税务行政执法和司法操作十分困难,既不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也不利于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由此使本款规定形同虚设.同时,<国家赔偿法>只对"违法"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对"不当"赔偿责任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赔偿缺乏相应的程序和标准,执行起来较困难.所以对此作更进一步的理论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税收征管法、赔偿责任、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保全措施、人民共和国、扣缴义务人、国家赔偿法、执行措施、税务机关、纳税人、合法权益、违法、税务行政执法、税收法律、担保人、责任的内涵、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执法行为、行政法规

D9(法律)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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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3056

44-1283/F

2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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