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056.2003.08.024
处罚并不免除代扣代缴义务
@@ 2003年5月,地税稽查局在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02年7-12月合计少扣缴个人所得税36万余元.稽查局即按照法定程序在向该单位下发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单位未提出听证及其他疑义之后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司课处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同时还要求该公司补扣公司职员36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税务行政处罚、免除、代扣代缴、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稽查、法定程序、单位、处罚决定、扣税款、告知书、职员、检查、罚款、地税
F8(财政、金融)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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