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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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3.07.019

破产企业的税务处理

引用
@@ 案情介绍 2000年3月16日,深圳某税务分局在报纸上发现深圳某公司的破产公告,公告宣布深圳某公司破产,要求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税务分局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发现1999年8月20日,该公司曾向税务局申报营业税10589.25元,但至今未缴纳.2000年4月1日,税务分局向清算组申报10589.25元的税款,并要求对深圳某公司的所有账务进行检查,以确认该公司是否存在偷税行为.

破产企业、税务分局、深圳、申报债权、清算组、公告、偷税行为、核查、公司破产、债权人、营业税、税务局、账务、税款、纳税、检查、报纸、案情

F8(财政、金融)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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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3056

44-1283/F

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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