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056.2003.04.012
国际税收协定中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协调规则的适用问题
本文指出由于两个范本及其注释的修改,中国在"183天规则"的期限计算方法上可能与有关协定的缔约国对方主张的计算方法存在差异;关于雇主的认定,在双重雇佣关系和所谓国际劳务租用情形下,应根据从事劳务活动的雇员与有关企业之间的人身和经济依附程度确定实际的雇主;在认定跨国非独立劳务报酬是否是由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问题上,应按照实际负担原则,考虑到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以某种间接方式实际承担了非居民雇员的工资、薪金的情形.
税收协定、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征税协调
F810.422(财政、国家财政)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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