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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存货盘亏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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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存货、盘亏、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审批管理、民事诉讼、流动资产、经营过程、坏账损失、固定资产、通知、生产、计算、毁损、国税

F8(财政、金融)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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