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056.2002.02.011
中加合伙企业所得税制比较及启示
加拿大对合伙企业所得的课税是根据流经原则(flow-through principle),在合伙企业层面上计算所得,由合伙人申报纳税,即所谓的准独立征税实体模式。我国与加拿大在合伙企业的所得征税上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在所得税缴纳、费用扣除、合伙人类型、亏损处理、避税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合伙企业、所得税制、比较
F813.32(财政、国家财政)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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