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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1.12.019

现行“四金”税前扣除规定有悖税负公平

引用
@@ 近年来,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公布了一系列文件,允许纳税人将其按工资额一定比例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养老以及失业保险金“四金”(以下简称“四金”)支出,从个人的工薪收人中予以扣除.这样做主要是由于考虑到了纳税人社会保障支出的因素.允许“四金”等项支出在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使纳税人得到费用扣除额在事实上增加,从而少纳税的好处.有人曾以北京市为例进行测算,若该市一名职工某月取得工资收入1600元(其中基本工资为900元),再假定按照北京市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其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

税前扣除、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纳税人、国有企业改革、基本工资、北京市、失业保险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医疗、工资收入、财政部、职工、养老、文件、税务、国家、工薪、测算

F8(财政、金融)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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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

1006-3056

44-1283/F

2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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