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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1.06.015

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的税收政策及建议

引用
@@ 情况介绍 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在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起运地"和"运抵地"均为"中国境内"的出口业务,属间接出口,海关称这类业务为"进料加工国内转厂".税务机关对间接出口业务的认定,一般是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才算间接出口业务:1、有转厂合同;2、提供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3、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广东省这些年来,吸引了很多属下游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投资,为降低成本,很多上游产品企业同时被吸引进以下游工厂为中心的工业园区中,这些厂家的主要业务也自然以转厂业务为主了.

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出口业务、进料加工、报关单、直接出口、下游产品、税务机关、上游产品、降低成本、海关、工业园区、出口收汇、再加工、核销单、广东省、复印件、资料、装配、转让

F8(财政、金融)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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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

1006-3056

44-1283/F

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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