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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1.06.012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引用
@@ 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外国企业和个人与我国境内公司发生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经济往来日益增多.但由于这些经济业务的发生比较隐蔽,税务机关对外国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又难以监控,使得所涉及税款(主要是预提所得税)流失比较严重.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底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机构(公司、企业、团体)和企业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时,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支付1000美元以上,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税收的完税证明.

贸易、资本项目、税务机关、凭证、外国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税收主权、境内、无形资产、通知、税收漏洞、美元、经济业务、经济行为、经济往来、机构、所得税、不动产、转让、证明

F8(财政、金融)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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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

1006-3056

44-1283/F

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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