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056.2001.03.019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方法改变后存货留抵税款的计算--兼与刘政浩同志商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明确了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问题,自1999年11月1日起,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如老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实行免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执行到2000年底,从2001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一律改按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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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财政、金融)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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