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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1.02.018

采用加速折旧法就一定会减少纳税支出吗?

引用
@@ 按照我国目前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但对于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械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算折旧,即可采用加速折旧法.一些企业认为,只要采用加速折旧就一定会起到节税效果,即要么减少了实际纳税支出要么推迟了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时间,即便是推迟了缴纳所得税的时间,从资金的时同价值角度来讲也是降低了税负.理由是:加速折旧使企业前些年度的折旧增大,抵减了税前利润,从而减少了当期所得税.乍一看,确实有道理.

加速折旧法、医药生产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汽车制造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平均年限法、年数总和法、特殊行业、税前利润、节税效果、技术进步、机械设备、机械企业、国民经济、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财政部、资金

F8(财政、金融)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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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3056

44-1283/F

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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