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WTO完善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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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1.02.006

直面WTO完善出口退税

引用
@@ WTO早在<关贸总协定>附件二<注释和补充规定>第十六条就曾规定: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时必须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所缴纳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第三条和第六条还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相同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从WTO的原则看,出口退税充分体现了WTO关于非歧视性待遇、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市场准入等基本要求,无疑,各国实行出口退税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相同产品、缔约国、领土、间接征收、出口退税、国内、歧视性待遇、关贸总协定、输入、市场准入、国际惯例、关税、公平竞争、反补贴税、出口产品、补充规定、输出国、反倾销、消费、收税

F8(财政、金融)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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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3056

44-1283/F

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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