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056.2000.08.020
一起医税纠纷案留下的思考
@@ 案情介绍
1999年10月11日,某市地税局根据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的统一布置,向市某医院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进行纳税检查.通过检查,地税分局认定医院应补缴1 998年度实现的企业所得税108.68万元,于是下达催缴税款通知书,限期缴清税款.医院拒签文书,两名送达人员就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医院拒签,并分别在送达人签名、盖章处签上一送达人的名字,在见证人签名、盖章处签上另一送达人的名字,将税务文书留在医院财务科视同送达.医院逾期未缴税款,税务分局下达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冻结其30万元银行存款.随后税务人员又多次上门或电话催缴,医院始终拒缴税款,见催缴无效,税务分局于今年2月28日下达扣缴税款通知书,将冻结存款直接划缴入库.3月7日医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税务机关未对其进行税务登记管理,医院是免税单位为由,请求撤销税务分局的"催缴税款通知书",追回银行存款3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后经政府协调,以医院撤诉而告终.
医院、税务分局、通知书、送达、税款、企业所得税、银行存款、达人、催缴、中级人民法院、赔偿经济损失、专项检查、政府协调、暂停支付、税务文书、税务人员、税务稽查、税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F81;F83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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