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056.2000.07.018
纳税人以联营方式开票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 在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一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手中能够有权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优势,打着所谓联营的招牌和一些无法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户,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人等,签定所谓的"联营协议书",通过"联营协议书"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有偿转让出去.翻看这些"联营协议书",主要内容不外乎是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方(以下简称甲方),负责向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则承担有关经营业务中的盈亏和一切债权债务,甲方不负任何经济上的责任;此外,乙方要按照有关经营业务的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甲方上缴联营利润,并规定乙方最低开票额及按比例计算出来的上缴利润基数,也就是说要保证甲方得到的利润基数,超过部分则按比例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联营方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使用权有偿转让、税务违法案件、利润、债权债务、销售总额、上缴、计算、稽查人员、基数、招牌、责任、盈亏、签定、票额
F81;F8
2005-10-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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