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和谐视野中的国家法与民间法——基于古代漓江流域生态保护法律机制的分析
建设生态和谐需要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全方位互动,在这方面,古代漓江流域的生态保护法律机制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先例.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古代漓江流域形成了由官方司法规制、乡规民约自我约束以及少数民族习惯法自觉保护组成的多层次生态保护法律机制.三者相辅相成,互为所用,共同建构了漓江流域的生态和谐.目前,关于国家法与民间法关系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二者之间的冲突及如何克服的问题,却忽略了在某些特定领域,二者之间本质的、内在的一致性.古代漓江流域的生态保护法律机制使我们认识到,多层次法律规范之间本质的、内在的一致性是保证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的前提条件.就今天的生态法治建设来说,如果不能从中汲取营养和参照,将是一大缺憾.
生态和谐、国家法、民间法、漓江流域
X17;D90
2010-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517-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