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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视角下生态用地的内涵与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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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上的生态用地不宜采纳生态中心的观点,是指为了保障生态安全、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功能重要的土地.现代法学上的土地不包括水资源在内,决定了法学上生态用地宜作为国土范畴,才能将生态功能重要的陆地水域纳入其内.耕地的生态条件虽好,但因其实现粮食安全的立法目的决定了不宜纳入生态用地.以实现"粮食换生态"目的的生态退耕地,因不宜作为耕地决定了应为生态用地.只有那些历史上形成的生态条件恶化、只能保存其现状的未利用土地,才可纳入生态用地的范围.

耕地、未利用土地、陆地水域、生态用地、生态退耕地

X19;B82

2009-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9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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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经济

1671-4407

53-1193/F

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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