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谈开
@@ 非正常损失,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一条中这样认定”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3、其他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中的进项税不准从销项税中抵扣.
非正常、增值税、暂行条例、灾害损失、实施细则、经营过程、销项税、进项税、损耗、生产、霉烂、劳务、货物、管理、盗窃、成品、产品、变质
F27;D92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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