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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641.2017.05.10

新时期社会治理的主体性辨析

引用
社会治理的主体性,指的是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实现主体价值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主体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所焕发的能动性、自主性、自为性和创造性.具体来说,党是社会治理的领导主体;政府是社会治理的执行主体;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群体参与主体;公民个体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参与主体.社会治理主体性受制于主体间相互关系的平衡与发展,或者说,社会治理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决定了主体性发挥的效能与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最大限度释放社会治理主体效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形成共建共享治理格局;厘清党、政、社权责边界,构建和谐治理主体关系;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制度化,形成主体作用发挥的长效机制.

社会治理、主体性、主体效能、社会自治

C916(社会学)

2017-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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