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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4641.2009.06.009

对矿产资源税费若干问题的思考

引用
矿产资源税是以国有的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种,其实质是矿山级差地租.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针对矿山绝对地租征收的费用,是对矿产资源耗竭的补偿.这种具有不同的性质、作用的税和费,在实践中却采取相近的征收方式的做法,造成矿产资源税费关系紊乱,各地资源企业由于资源实际丰裕和开采水平不一,造成实际税费负担不同,无法形成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国际国内近几年大宗矿产资源价格急速上升的市场情况下,矿产资源税征收和矿业可持续发展之间产生了很大的错位,凸显出现行矿产资源税的制度困境.

矿产资源、税费改革、新疆经济、可持续发展

F124.5(中国经济)

2010-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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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4641

65-1005/D

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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