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4641.2009.03.021
浅析CEPA的法律性质
中国内地与香港和澳门地区签订的CEPA及其相关协议,是基于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形势,并考虑中国"一国两制"和WTO"一国四席"的特殊地位的基础上签订的符合WTO相关规定的区际协议.其法律性质,学术界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CEPA 是"一国两制"下不同关税区之间的区际协议.
CEPA、法律性质
D920.4(中国法律)
2009-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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