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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1280.2023.01.008

非营利机构经营所得差异化税制研究——CSNA部门分类视角

引用
非营利与经营所得同时出现在非营利组织显得不合常理,成为非营利机构所得税立法充满"纠结"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非营利机构所得税税制存在的困境主要包括营利活动未界定、优惠主体不统一、优惠对象不明晰、处罚性税制未建立等四个方面.对此,文章在借鉴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CSNA)的机构部门分类基础上,尝试以创立机构或创立部门为基础,结合职能使命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构建差异化非营利机构所得税税制.包含于广义政府部门的非营利机构无论是否获取政府授予的特定权力都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市场机构创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其经营所得可享有所得税收优惠;住户部门创立的依靠知识和信息为住户或市场部门提供直接服务或中介服务的机构,其经营所得应避免双重纳税;没有履行法律登记手续的未注册非营利机构应当明确其免税地位;不特定主体创立的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NPISH),其经营所得主要视其营利性活动与其使命是否相关采用不同的税收激励与约束手段.

CSNA、非营利机构、经营所得、所得税税制

28

F812.423(财政、国家财政)

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重点项目2018LZ16

2023-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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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经济研究

2095-1280

32-1824/F

28

202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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