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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1280.2023.01.006

税收代位权的客体与行使条件辨析——以《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为依据

引用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使税收代位权制度迎来完善的契机,在修订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时,应注重其不同于民事代位权的特质,要求税务机关在行权时保持适度的谦抑性,恪守权利边界.其中,税收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宜作宽泛解释,不必对"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在税法中予以限缩,可以将客体拓宽至担保权、违约金、利息等;但解除权、合同撤销权等形成权,即使民法领域争议尚存,也不适宜并入税收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在行使条件上,鉴于税款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及避免因税务机关介入而过度击穿债之相对性等现实原因,税收代位权制度应有自身独特的判断标准,在"怠于"和"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两个问题上注重税收的特殊性.

税收代位权、谦抑性、客体范围、行使条件

28

F812.423(财政、国家财政)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BFX182

2023-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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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1280

32-1824/F

28

202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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