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1280.2023.01.005
递延纳税理论拓补与适用展望
目前递延纳税、延期纳税、分期纳税等术语在税法上概念不清,容易导致适用混同,暂不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属于递延纳税,而延长纳税期限的为延期纳税.在课税对象呈现利益持续性情形下,不同于税收优惠,递延纳税体现了课税特区和纳税便利原则.递延纳税理论上还存在权利让与、利息征收、纳税地点与税款分配、税目与税率变化、税种适用等问题.递延纳税在与无需课税区别的同时也需与反避税相协调,未来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转股(资)本纳税、房产税、遗产税、破产重整和公募基础设施REITs等领域可能拥有递延纳税的适用空间.
递延纳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延期纳税、利益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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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423(财政、国家财政)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AFX007
2023-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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