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2095-1280.2021.04.008
税收滞纳金征收问题探析 ——以《国家赔偿法》为视角
对于税收滞纳金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同的法律性质认定会产生不同的结论.文章通过考察相关立法与理论学说,从实然角度对税收滞纳金的性质进行深入讨论,认定税收滞纳金具有行政执行罚性质,属于国家赔偿中的间接损失,不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但是,因其他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产生的税收滞纳金由纳税人承担有损公平.现行税收滞纳金制度无法解决这一问题.为此,应从立法层面明确税收滞纳金的法律性质,通过两分法的制度设计,建立税收利息制度,使税收滞纳金制度与《国家赔偿法》能够有效衔接且更加符合其应然属性;同时,完善税收滞纳金的减免规则,防止特殊情况所导致的征税不公平情形.
税收滞纳金;国家赔偿;执行罚;税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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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423(财政、国家财政)
2021-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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